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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经济专家廖民生:游艇旅游已成为新消费热点

来源:阿世媚俗网 编辑:基尚 时间:2025-04-05 20:36:04

对法律的信任既是奠定政治文明的起点所在,也是社会冲突得以化解的终点所在。

但从另外一个视角来看,自然法论者的实质主义价值取向又必然在追求一种具有更高价值的法,因此那些不符合人类理性、道德价值和政治原则的法在他们眼中根本不能被算作法,也就不能够被作为法官裁判的依据。2.对法律规则中概念文字的解释取决于这些语词在日常语言中的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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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内学者所编写的法理学教材中便可窥见一斑,大致包括五个部分:法的原理论、法的演进论、法的价值论、法的运行论和法的社会论。自边沁提出审查性法理学与解释性法理学之二分以来,法律科学逐渐廓清了与伦理学、立法学、政治学之间的界限,这种贡献尤其体现在奥斯丁的《法学的范围》及其创建实证主义法学的努力之中,自此一般法理学得以确立并致力于以分析的方法探究世界各国成熟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法律概念和原则。我曾力图表明,我并不希望他终止对这种主导理念的坚持不懈的追求,但是,我希望这种高涨的浪漫情绪应当通过比较冷静的思虑而平息下来。并且德沃金的融贯论要求法官在上述不同美德之间进行权衡、考量,并最终选择有竞争性的那一价值来裁判,某种程度上也犯了一个不同价值、不同事物之间的不可通约的问题。前者具有这样一种法治理想:它坚持认为,法律推理应该仅仅依据客观事实、明确的规则以及逻辑去决定一切为法律所要求的具体行为。

然而多少有些残酷的司法现实给形式主义者当头一棒,语言的模糊性、规则的不完整性、法律的可争辩性等威胁司法确定性的因素确实存在着。关于哈特对德沃金的回应,可进一步参见:[英]哈特:《法律的概念》(第二版),李冠宜、许家馨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20-225页。所谓位格,它是person,是客观人格,由肉体的人格(personal)来占据。

治国之有法术赏罚,犹若陆行之有犀车良马也,水行之有轻舟便楫也,乘之者遂得其成。桀为天子,能制天下,非贤也,势重也。但至安之世需消除君主个人之主观判断乃至为恶纵欲的倾向,而不立好恶,实则对君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君主个人品性、能力与修养极为苛求,而近乎道家无为之君,演变成一种道化之治道,机锋权变,处处示人以不争,处处占得先机,较之一般法家的惨苛寡恩,尤令人不寒而栗,从而,君主作为政治权威所寄托者,法术规范并无丝毫意义,以法术之治而达致至安之世,则作为人格之君主便面临中人与圣人之间的抉择,而此一问题则是在位格之君主上无法解决的。闻有吏虽乱而有独善之民,不闻有乱民而有独治之吏,故明主治吏不治民。

为什么法可以很好地并且很适合处理君民关系呢?这取决于两个条件,一是韩非对社会变迁中人性的认识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权威与治理原则的选择。他之所以能集法家之大成者,在此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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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治之国也成为明主之国的发展之必然。[38] 但需要注意的是,韩非列举的这四个方面本身不是术,而是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之术的四个方面的功效,在执行这四个方面的过程中,要运用术。[33] 而在臣下中间,对于君主威胁最大的是以下两种人: 一是重人,[34]盖因重人手握权柄,施发号令,内外勾结,形成党羽,进而尾大不掉,令君主投鼠忌器。韩非是立足于设计一种维护君主权力的治国方略,而在塑造君主伦理形象上,是无能为力的,只能是以明主、圣人之应然形象加以期许,而不能进行选择与取舍,韩非没有意识到应当防范集各种权力于一身的君主滥用权力之现实可能性,而是假设君主与国家利益是同构的,两者不会产生冲突,君主不会因个人好恶而滥用权力的应然视角作为前提。

赵鼎新:《东周战争与儒法国家的诞生》,夏江旗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 Vic-torial Tin-Bor Hui. The Emergence and Demise of Nascent Constitutional Rights, Comparing Ancient China and Early Modern Europe, Journal of Political Philosophy, 2001 , Vol. 9, No. 4.转引自凌斌:《革新法治的孝公难题》,《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3期。这样一种实证主义定义原本就是希望自由、平等、民主、正义等诸善一时齐备。发矢中的,赏罚当符,故尧复生,羿复立。[72]而中者,即中等智慧之人,上不及尧、舜而下亦不为桀、纣,这也符合历史与现实的情况,那么,待尧、舜,尧、舜至乃治,是千世乱而一治也。

韩非做了一个非常有说服力的譬喻: 夫良马固车,五十里而一置,使中手御之,追速致远,可以及也,而千里可日致也,何必待古之王良乎。是以国治而兵强,地广而主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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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君主在法中的地位是怎样的呢?君主与法是怎样的关系?在韩非看来,君主除了立法者的角色外,还同时担当着另外两个角色。(《韩非子·六反》) [22]《韩非子·八说》。

征赋钱粟以实仓库、且以救饥馑备军旅也,而以上为贪。二韩非君主理论的法理维度及其规范意义 在韩非看来,要消除一切不利于君主权力独揽的因素,就必须使君主有足够的制度性设计可资利用。换言之,相较于法的公开性与明确性而言,术更多的是一种内在制度,是非外在化的,是人主之所执的大物,应由君主所独掌独操,但悖论在于,正如韩非所言,作为有术者的法家,却是深明于术的,非只如此,即使八奸及奸、劫、弑等臣下也有明于术者,术只能独视、独听、独断、独行,而臣下也懂得如何从术的角度去视、听、断、裁,亦即君主与臣下可能共有术,如此,术在君主手中所能发挥的作用必然受到影响。首先是明主之国: 故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但韩非恰恰没有看到,生法者君也的必然逻辑就是,二世可以更为法律。[73]从理论上说,这两种情况都是非常极端的,从而也不具有普遍的意义,且夫治千而乱一,与治一而乱千也,是犹乘骥駬而分驰也,相去亦远矣。

但是,为了人格化君主的安全,恰恰需要术的运用。从客观方面讲,势是以君主身份的存在为前提的。

越过众臣的谤誉而自主决定对于臣民的奖惩,并要把握住生杀予夺的权柄。两者相反相悖,但却统一于人主,则人主所执之法术,是以法为本支配下的术,君主运用法术,操法术之数,行重罚严诛,则可以致霸王之功。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君国层面上的政权存续问题,韩非在应对封建之天下与大一统之专制这两个面相的国家时所产生的内在冲突,更彰显了其理论的时代意义。此种落空或者说韩非君主理论未能在实践中达到其预设的明主之国的明主之治,使至治之国与至安之世无从实现,最终与韩非所忽略的前置性设置有内在关系。

但是,法与术预设了截然不同的君主形象,无法统一于势所构建的客观化位格君主中,只能寄望于人格化的圣人、明主之治,而此种人格化君主是反制度性的,排除了位格建构的可能。第四、乱主不知其臣之意行,而任之以国。(一)法之君民维度的规范性与君主形象预设 众所周知,韩非或整个法家学派并没有赋予法以终极性价值,而是将其作为实现富国强兵与君主独治的有效手段,具有明显的工具或功利主义的倾向。鉴于君主的特殊性与重要性,尤其是君主权力代表国家利益,韩非将君主利益成为公利,而将臣民利益成为私便,从政治角度而言,前者是优先于后者的。

[7]因此,韩非更多的是从实然层面进行设计,以维护君主权力的集中与独断。韩非立足于如何维护与巩固君主的权力,但无法对君主运用权力进行论证,而假设君主与国家利益是同构的。

为方便论述起见,笔者将韩非的君主理论称之为消极的君主理论,即韩非之君主论只及于论证如何加强与巩固君主权力方面,而没有论证对其限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此其所以然者,匿罪之罚重,而告奸之赏厚也。

从这一意义上说,韩非的君主理论是不完整的,也是具有内在的颠覆的可能性。韩非将位格的君主作为终极目标,赋予其超越性的意义,而对于人格的君主则无所规制,在此,笔者并不是去追问其之所以如此的原因,而是由此逻辑出发,分析韩非的君主理论因在人格君主与位格君主的维度上无法解决其内在的冲突,最终在全部理论上否定其制度化的一切努力。

从这个意义上讲,当时的秦国同在后世的西方乃至今日的中国一样,建立法治的直接目的在于治官,制约政府官员对国家主权的窃取和滥用,限制臣下即行政机关权力的不当扩张。在此,韩非并未就明主所应具备何种品性做出阐述,但通过对明主之对立面,即乱主的批判,我们大致可以了解韩非对于明主的预设。【英文摘要】The composition and operation mode of power are the core thesis in the theory of politics and law. In the monarchy politic system,as the bearer and operator,the monarch is the connector between different political and legal dimensions. Based on the theory of centralization of power and arbitrary,this thesis analyzed the specific replies to the rules of the institution aiming at the extreme monarchy politic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monarchy power and operation mode promoted by Han Fei,and revealed the inner corresponding relation in monarch theory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monarch and courtiers,monarch and people,monarch and state,monarch and law,and the personality and locative of the monarch. The requirement of justice and openness from the law and the treacherous and unpredictable of the monarch formed a severe conflict,since the two requirements are mutual repulsive and can only be coexisting in a sage. That is to say,since the formation of institutional law was based on the anti-institutional shu,o the monarch shall not be subject to the law,and on the contrary he is higher than the law. In the operation of law and shu,since the monarch cannot guarantee the openness and certainty will not be destroyed,the governance of law will be subject to the authority of the monarch. The state of arbitrary dictation composed by fa,shu,shi and the divergence between governance of mediocre monarch based on shi and the governance of sage required by the operation of fashu formed the irreconcilable conflict not only in the dimension of monarch and law,but also the dimension of personality and locative of the monarch. Such a conflict made the theory fail to reach the state ofgovernance of wise monarch in practice,and thena time of peace and prosperity will never come into being. Based on this,Han Fei probed into the continuance of the regime form the perspective of monarch and state and discussed on the inner conflict between feudal domination and the arbitrary dictation in unification has its significance of times. 【注释】 [1]虽然研究韩非的著作很多,但是研究角度大多趋同。以往对韩非思想的研究大都集中于对其法、术、势的辨析上,反而遗漏了对其所构建的君主形象的整体关注。

[59]三者融合为一,所指向的乃至君主一人,亦即三者是经由君主之手而形成完整的治国之道。韩非之所以没有在最后一个维度上进行突破,也只有在君主制度化这个层面上才能得到解释。

[83] 很明显,至治之国一轨于法,臣民行为有统一的准则,可以达到秩序良好的状态,更为重要的是,以法而治因其明确性与有效性而使得争讼止,技长立,则强弱不觳力,冰炭不合形,天下莫得相伤,治之至也。就势之产生而言,它是基于君主位置的法理意义而产生的权力,是君主因其制度身份而独享的,在君国维度中,势是单向度的,制度身份赋予君主以势,势能维护君主的权威但却不能因势而产生君主。

那么,韩非为什么将术作为调整君臣维度的手段?术具体指的是什么?是否能够有效地调整君臣关系呢? 首先,在韩非看来,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若是,则至治之国之所以秩序良好,人不逾份,在于一整套可以施之于臣民并得到臣民认同的法制,也正是由于这一整套法制,君主之喜怒不足以影响法制之运行,亦即君主之个人臧否与否,也不会因其主观意愿施之于臣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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